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7-04 08:51:05  发布人:010614  浏览量:1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部门、单位:

《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2025年1月13日

 

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

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二章  计划管理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章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二节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工作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节  牵头组织部门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节  牵头组织部门复核和提炼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二节  审计组审计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节  审计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节  审计组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节  审计组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章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理审定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章  督促审计整改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八章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

第二节  审计质量责任追究

第九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和优化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深化研究型审计,保障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审计成果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审计质量控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做实成果、防范风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务实高效、廉洁保密,实行计划管理、组织实施(含牵头组织部门业务领导、审计组现场实施、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复核等)、审理审定、督促审计整改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应当严格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加强贯通协作、有序衔接和相互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坚决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以高质量审计成果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审计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坚持敢审敢严、敢说敢言,时刻保持职业警觉,把问题查准查实查透。查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履行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紧紧围绕“国之大者”,坚守审计机关职责定位,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坚决把研究作为必由之路和基本方法贯穿审计工作始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把立项当课题研究、选准题目,把问题当课题研究、找准“病根”,把建议当课题研究、开准“药方”,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研究立项、谋划实施,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分析提炼、提出建议,夯实审计质量根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文书,是指拟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含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下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

本办法所称审计信息,是指拟编发的审计要情、审计专报、审计简报等。

本办法所称牵头组织部门是指牵头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的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审计项目的有关单位(部门)。

第七条  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审计成果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标准:

(一)审计程序方面。获取资料、调查谈话取证、查询账户存款、征求意见、作出处理处罚、督促审计整改等审计行为符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二)审计评价方面。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审计查清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事实证据方面。审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逻辑严密、数据准确,能够完整准确反映审计事项的时间、责任主体、决策及相关违纪违法违规情节、金额、原因、后果、截至审计(要求)时点状况等基本要素,有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四)定性定责方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全面历史辩证地认定问题性质、界定责任,鼓励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整改要求方面。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整改要求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衔接,能够操作落实,整改类型和整改时限恰当

(六)审计建议方面。审计建议具体明确,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不同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对同一问题的主要事实表述、定性定责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审计报告作为综合反映审计成果的基本载体,应当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紧扣被审计单位重要经济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重点揭示和反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做到画像精准、评价客观、事实清楚、结论准确、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建议可行。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应当按照省审计厅有关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规定办理,聚焦重大事项和相关责任人员,坚持由事及人,做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主要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审计证据合法适当充分、定性及其依据恰当,查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情节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形成责任主体“参与决策、造成后果、利益输送”的证据闭环。

审计信息应当按照省审计厅有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办理,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重点反映与预算、资金和项目相关联的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相关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或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客观公正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提出审计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参考。审计信息应当做到事实清、定性准、剖析深,逻辑清晰、论证严谨。

审计业务文书和文本编制应当按照省审计厅印发的格式和要求办理,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表述完整、用词恰当、言简意赅。

第九条  坚持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审计事项查处,打探或者泄露审计工作信息,阻碍审计、审核、复核、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干扰审计项目正常开展。

遇有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应当按照省审计厅有关规定及时登记报告。

 

第二章  计划管理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条  所有审计项目均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省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市级、县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及上级审计机关审核或批准后实施。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调整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科学谋划、充分论证、统筹安排,发挥计划的“龙头”和引领作用,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聚焦“国之大者”。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经济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规划以及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总要求,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

(二)服务中心大局。围绕江苏高质量发展,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精准确定审计项目

(三)审计目标明确。围绕贯彻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精准回应党中央、省委重大关切

(四)审计重点突出。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谋划好审计切入点,推动重点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审计资源可行。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项目安排与人力资源相匹配,为审计成果服务

(六)预期成果可及。把“心中有报告”的要求贯彻始终,保障最终形成的审计成果与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等不出现重大偏离。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并牵头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级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组织部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特约审计人员、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广泛调研和征求下级审计机关意见

(二)严格立项审核把关。围绕审计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方向性和资源配置的可行性,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计划质量控制标准,对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立项研究深度不够、论证不成熟、预期审计成果不突出的审计项目,不予安排立项

(三)统筹配置审计资源。摸清计划年度和各阶段可用人力资源,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在满足每年必审项目人力资源需求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数量。在一个审计年度内尽量安排同一审计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地区实施审计,避免重复进点审计。错峰安排审计报告上报、复核审理、提请会议审议时间

(四)做好计划动态管理。持续跟踪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逾期的审计项目及时预警和督促,必要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计划管理质量控制职责。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含牵头组织部门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下同)负责研究提出主管业务领域审计项目立项建议、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业务部门应当把立项当课题研究,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条主线,常态化跟踪、深入研究掌握主管业务领域重大经济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举措、重大风险隐患,充分研究论证,明确审计目标,提出拟安排的审计项目类型和数量。

业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开展立项研究,对每年必审项目,应当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更加侧重研究聚焦审计重点和配置审计资源。对其他专项审计项目,应当深入研究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明确预期审计成果。

 

第三章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十四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贯彻落实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加强审计业务领导的要求,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中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审前培训编制审计指引、数据分析操作指引、政策法规汇编等;

(二)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审核,发现与审计工作方案要求不符或者缺乏操作性的,及时指导审计组调整;

(三)组织审计项目实施,聚焦重大审计事项,加强业务领导和过程控制,督促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制度、如实全面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复核并核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对出具复核意见的质量负责;

(五)汇总提炼审计成果,强化政治政策的研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重大事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梳理归纳和分析提炼,以单项审计报告等为基础,研究起草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信息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详见附件1)等;

(六)组织审计项目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和计划管理部门;

(七)督促审计整改;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摸清被审计区域、领域、行业和被审计单位总体情况、风险状况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和审计工作要求,做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科学精准、操作性强,使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组对需要重点揭示和反映的问题、风险隐患心中有数,确保实现预期审计成果;

(二)经备案审核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三)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应当上下贯通、同向发力、沟通有效、进展顺畅,确保审计成果颗粒归仓;

(四)复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全面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并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组充分沟通;

(五)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应当聚焦重大财务舞弊、重大财政金融风险、重大贪污腐败等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典型问题,充分考虑报告使用对象的要求,重点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不良影响的问题,相关领域普遍性、典型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确需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的其他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能批示、可落实的审计建议,做到主题突出、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支撑有力、生动简洁、建议具体;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一般应当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以及确需由纪委监委、组织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重点查办督办、严肃追责问责的重大问题,做到少而精,且已经在审计结果文书或者审计信息中正式反映;

(七)审计项目后评估报告应当从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组织管理、审计成果、经验做法、问题不足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八)督促审计整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第二节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工作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将审计项目“审计什么、怎么审计”研究透彻、考虑清楚,编制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方案:

(一)分区域、分领域、分行业、分专题深入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收集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系统梳理研究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走访主管机关、单位和相关地区,全面了解掌握审计项目资金范围、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四)必要时组织开展试审,对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验证判断,探索完善审计步骤方法;

(五)牵头做好相关领域数据采集和系统应用,组织开发并持续优化审计常用数据分析模型,组织开展数据集中分析;

(六)结合前期调查了解情况和研究成果,指定专人起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审议;

(七)应当采取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审计工作方案经计划管理部门、审理部门、“同级审”牵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等审核把关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重要高等院校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提请厅(局)党组会审定,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提请厅(局)长办公会审定。计划管理部门主要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事项、参审单位、任务分工、各环节时间安排等进行政策性和一致性审核把关;“同级审”牵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分别“同级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事项等进行政策性审核把关;审理部门主要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等落实审计质量控制要求情况,以及审理时间安排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部门在经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之外,原则上不得追加或者追减审计内容。确需追加、追减的,应当报请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重大事项还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细化审计现场实施和审计报告上报、复核审理、提交会议审定等时间节点。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从严控制。重大特殊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编制审计指引、数据分析操作指引、政策法规汇编等指导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明确常见问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审计步骤方法、取证要点、问题表述、定性依据、整改要求等,指导做好审计问题“标准件”,提高查处和反映问题的规范性、精准度。

第十九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审慎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指引等发送对象,原则上分发计划管理部门、审理部门、“同级审”牵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情况,持续加强对重点审计事项的专题研究,把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问题作为今后编制同类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指引等的重要参考,指导后续审计项目开展。

 

第三节  牵头组织部门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业务领导和质量控制,组织推进审计项目高质量实施:

(一)深入审计现场调研指导,督促审计组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

(二)通过安排专人对接、参加审计组会议等方式,全面跟进掌握审计项目进度、指导重大事项核查和取证,做好审计项目统筹协调和上传下达

(三)召开中期汇报会,督促按照既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实施审计,及时提醒纠偏、查缺补漏,分享率先取得重大突破审计组的经验做法,研究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并就进一步核查重点、工作安排等作出部署

(四)发布审计工作动态,就审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料报送要求、上下联动事项、数据分析疑点线索核查、重大问题核查、共性问题认定标准、审计注意事项等作出具体安排

(五)应当采取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牵头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审计报告格式模板和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商审理部门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执行,指导同类审计报告反映的同类问题主要事实表述、定性定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整改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引导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重点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小微问题原则上写入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牵头组织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线索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后分发审计组进行实地延伸核查,明确核查方法和取证要求,必要时先期选取部分疑点线索对拟核查数据的准确性、核查方法和取证要求等进行验证。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跟进数据分析疑点线索核查结果,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审计项目后评估和改进后续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参考。

 

第四节  牵头组织部门复核和提炼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部门复核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计结果文书,应当在认真复核问题事实证据、重要数据及其勾稽关系、定性定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整改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落实情况

(二)同类问题定性定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整改要求的一致性

(三)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请复核的重大事项

(六)牵头组织部门认为应当关注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牵头组织部门复核过程中还应当对审计报告框架结构、问题定性分类和正文附表表述的一致性把关。

牵头组织部门认为除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请的重大事项外,还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以及与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等,应当提请审理部门重点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计信息,牵头组织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指导,提高复核办理时效。

对于违纪违法违规类问题,牵头组织部门应当重点复核违纪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责任主体、问题定性、后果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处理建议等;对于体制机制制度类问题,牵头组织部门应当重点复核反映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问题成因、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牵头组织部门复核应当出具复核意见书。对于下列情形,牵头组织部门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提出明确意见,不得以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替换文稿并签字确认、倒签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方式,代替出具复核意见书:

(一)增加或者删除问题

(二)对问题主要事实表述、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定性定责、处理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作出实质性修改

(三)问题主要事实表述或者定性定责缺乏审计证据支持

(四)严重违反审计程序

(五)应当提出复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对于一般性的文字修改等要求,牵头组织部门可以直接在文稿中标注,以减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重复上报材料和人员往返。

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督促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复核意见,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落实复核意见情况说明、补充审计证据和修改后的审计文书再次进行复核,对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经审理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牵头组织部门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复核后,应当对照问题事实表述、定性定责、处理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组整理审计证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于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审计证据索引表(详见附件3),将相关资料送审理部门审理。

审理过程中需要核实有关事项情况的,应当由牵头组织部门负责作出解释。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理意见,起草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并及时反馈审理部门,对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牵头组织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全面复核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

对下级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后报送的审计报告代拟稿,牵头组织部门应当重点复核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异议的问题、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

第三十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优化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统筹资源,提高复核工作效率。对于批量复核任务,可以抽调相关单位骨干人员参加,但应当严格审批控制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限,落实自身复核主体责任。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制定复核资料交接清单,接收资料后及时组织复核,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遇有批量复核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出延长复核期限申请,报请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对未一次性提供复核所需全部资料的,牵头组织部门应当要求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限期补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之内。对于审计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办的重要紧急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牵头组织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复核,确保及时报出。

除需补充审计证据外,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牵头组织部门复核意见修改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牵头组织部门复核发现审计事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严重审计质量问题,应当建议停止办理或者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但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核实清楚的,应当建议继续核实;对存在定性定责错误等其他审计质量问题,但不影响认定构成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事实表述、问题定性定责或者反映方式等意见。

采取前款停止办理、不在审计报告反映或者继续核实的审计事项,牵头组织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指导审计组审深审透具体项目和资金,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这条主线,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全面梳理归纳和分析提炼,鼓励形成有重大影响力的原创性审计成果。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聚焦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分类研究反映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回溯上升到政策、政治高度,汇总提炼有分量的审计成果,并立足解决问题,研究提出能整改、可执行的处理处罚意见和能批示、可落实的审计建议,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成果提供有力支撑。

综合报告出具前,牵头组织部门就重大体制机制问题或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可以通过审计信息、专题报告等形式及时反映。对于审计信息、专题报告已反映的问题,与审计目标一致的,纳入综合报告反映。综合报告出具后,对已在综合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撰写审计信息、专题报告反映。

牵头组织部门收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将综合报告、专题报告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十三条  牵头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项目后评估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通报,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升审计工作绩效。

 

第四章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审计现场质量控制,切实把好审计质量第一关。审计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大事项和相关责任人员,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质量控制、廉政、保密、安全、文明审计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总责。审计组组长要树立全局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效率意识、纪律意识,对审计项目实行全程精细化管理,组织开好审前培训会、审计进点会、中期碰头会、撤点会、情况反馈会、报告讨论会等,用“审计任务及完成情况清单”(详见附件4)管控审计现场,防范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授权履行组长的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现场负责人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审计工作方案要求,按规定审批调整审计内容、开展外部调查等工作;

(二)有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促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制度,按照分工落实审计任务;

(三)指导重大事项核查,组织研究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确保揭示和反映重大问题、实现既定审计目标;

(四)必要时组织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谈话,安排做好谈话记录;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取证单等证据材料;

(六)组织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等,如实全面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根据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意见,组织进一步核实查证;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组织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现场管理、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并对分工事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主审和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具体职责,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具备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组长人选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审人选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两年及以上审计业务工作经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

下级审计机关独立实施上级审计机关立项的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

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相衔接,做到审计目标细化,审计思路清晰,抽审单位和重点审计事项精准,抽查资金比例和所属期间范围明确,审计步骤方法具体可操作;

(二)审计取证单应当要素齐全,审计结论有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不得为证明观点而选择性采信审计证据,也不得简单以个别事例、局部情况推断总体;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方法、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做到要素齐备、格式规范,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定性定责及其依据恰当;

(四)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等应当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

 

第二节  审计组审计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进点会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有关方面代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及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工作纪律、文明审计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和研究型审计的相关要求,在组织调查研究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要点和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特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以及所在区域、领域、行业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举措、重点资金等,聚焦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隐患,系统分析、筛选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细化提交复核审理时间,提高审计实施方案的指导性、精准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坚持数据先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条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确定审计重点;积极开展数据综合分析,锁定疑点线索,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开展现场审计提供引领支撑。

审计组原则上在进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应当经审计组会议审议,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计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同时向审理部门备案。计划管理部门重点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与项目立项目标的一致性把关。根据工作需要,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要求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提请厅(局)长办公会审定。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事前按原审定程序报批。涉及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和审计组组长调整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组织编制审计任务及完成情况清单,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并通过重点指导、召开审计组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持续督导核查进度,及时了解掌握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发现审计小组或者审计人员超越审计职责范围、偏离审计重点、未按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步骤方法、审计任务核查进度滞后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围绕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文明审计等教育工作;加强对审计组成员的指导,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明确定性定责、补充完善事实证据等意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查核结果。必要时,审计组可以通过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审计人员等方式对重要问题进一步核查,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围。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对外聘人员实施的审计工作加强审核把关,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和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不得参与核查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得参加对民营企业的外部调查,不得单独承担审计任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严禁外聘人员借参与审计或者外部调查之机办理与审计无关的事项或者承揽业务。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业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现场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和文明审计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至少参加中期碰头会和撤点会。下列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拟对审计发现问题界定责任情况,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研究信访举报材料;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主审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对中期碰头会和撤点会中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计项目发现重大问题情况表(详见附件5),送审理部门集中提交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报告。遇有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文明审计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设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会议研究是否核查,对不予核查的说明原因,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台账资料、会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四十六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事项是否全部完成,审计取证和取证单签章确认是否全部完成,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五)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完整保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需要销毁审计资料的,是否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单并报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八)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和验收入库工作;

(九)其他根据规定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当到现场听取审计工作汇报,了解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廉政保密纪律和文明审计规定执行情况等。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完成取证,并决定审计组是否可以撤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重要高等院校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项目撤点,应当征得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省审计厅关于审计项目廉政监督员的规定,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管理等规定,监督审计组就餐、住宿等费用的结算,组织填报和归集相关登记和报告材料,发现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下统称涉密信息),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涉密信息,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对起草阶段尚未明确是否需要定密,之后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审计文书草稿等过程稿,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转移至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并对非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彻底删除;对起草阶段明确需要定密的资料(含过程稿等),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和处理。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严格执行省审计厅关于文明审计的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应当按照临时党支部成立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审计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充分研究审计事项来龙去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依照审计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围绕违纪违法违规事实、责任主体、原因和后果等获取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审计定性定责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提供有力支撑。审计人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向审理部门咨询或提请开展现场指导。

审计人员应当多方核查印证,把握经济事项全貌和利益相关方情况,不得片面收集审计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既要保证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紧密相关,又要保证审计证据充分必要,避免冗余。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据实追加提出资料需求清单,经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组长指定人员审核同意后,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资料。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或记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介绍信应当注明外部调查的事项。外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明确的调查结论。

需要对审计项目相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的,应当事先报请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审批同意。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审计组应当建立外部调查台账(详见附件6),全面完整记录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经审计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外部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开展调查谈话,应当事先研究拟定方案,确定重点事项和应对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串通作证。调查谈话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员和至少两名审计人员签字。

对于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审计组应当与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谈话。  

第五十五条  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的采集、生成、处理和应用,按照有关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的规定办理。审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数据来源、数据分析逻辑、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程序脚本、制作时间和制作人等,确保整理、加工过程与结果可重现、能追溯。

对于数据分析发现的疑点线索,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结果一并作为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其中,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应当全部进行核实。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数据采集分析、疑点筛查、抽查核实和结果运用的过程管控,及时听取汇报,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讨论并做好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对于牵头组织部门下发的疑点线索,审计组应当按要求组织核查,如实全面报告核查结果,对未核查的疑点线索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对于使用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和综合判断,依据审计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作出审计结论。

遇有审计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涉及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多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编制业务流程图、资金流向图、股权关系图、数据汇总表等可视化图表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并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冗余的证据。

对于采取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所得的汇总数据,审计人员应当单独注明原始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过程及其结果。  

第五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收集并固定审计证据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取证单,对涉密审计事项按规定定密。

审计人员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由至少两名审计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反映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审计取证单,不得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审计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采取补充审计证据等纠正措施。

审计组应当确定规则分配索引号,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取证单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经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告知其按照审计组确定期限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认无异议的应当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对逾期未核实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提出异议的审计取证单,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审计组应当做好审计取证单发放和收回登记工作。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接待信访举报来访人员;

(七)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八)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至少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审计组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的事项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确保审计工作底稿要素内容反映完备。

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之间应当有清晰的对应关系,对同一问题的主要事实表述和重要数据、定性定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不一致的,或者不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单提出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做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即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取证单等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避免拖延至审计现场收尾阶段扎堆集中审核。审计组组长应当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编审进度与调查取证进度相匹配,原则上应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重点研究审计证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充分性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有效性、相关性、针对性,精准把握和反映问题实质。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的,签署予以认可的审核意见;认为需要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应当督促审计人员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节  审计组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在组织起草审计报告前,确认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均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审核意见,且所有审核意见均得到了落实。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确保事实清、证据实、定性准。

第六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召开会议,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集体研究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单的反馈意见,研究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人员应当汇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参会人员逐项发表意见,按照“来龙去脉清楚、原因后果清楚、基础理论清楚、改革发展方向清楚”的“四清”标准,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违纪违法违规事实及性质、责任主体、原因、后果和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研究评估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并决定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方式。审计组专题研究讨论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涉密事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知悉范围。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一般应当召开会议,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应当提请审理部门、牵头组织部门等根据项目重要性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后,审计组应当再次召开会议,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和提供的证明材料逐项研究讨论,采纳合理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对不予采纳的应当有适当充分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支持。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如实全面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审议意见,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对于重大事项应当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告,必要时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跟踪审计组会议审定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听取汇报。

审计组中期碰头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审计组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上传至审计业务管理系统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在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及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形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上:涉及涉嫌犯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存在重大违纪违法的问题除外)、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上:涉及数量或者金额较大、占比较高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上:涉及由于主观过错导致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后果上:涉及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问题,属于重要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上: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关注程度高或影响大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六)对于审计发现的性质轻微、违规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审计组应当经集体研究,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要求,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详细列明不予反映的理由,按规定与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审核、复核、审理,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拟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和上报审计信息的,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拟反映的问题是否成立,审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事项移送计信息,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对审计事项移送和审计信息内容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九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后,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报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编制等特定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同一审计项目同一时期发现的应当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移送的多个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合并办理移送;不得将同一问题线索向多个机关、单位移送,也不得将同一问题线索涉及的不同责任主体拆分移送;

(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应当立足审计机关职责权限,运用审计语言客观表述拟移送的问题线索,对拟移送的问题线索作出实质判断,指明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定性,直接表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点,按规定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写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但不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篇幅通常2页左右,特别复杂事项最多5页,人员、单位及基本事实复杂的,可以附件形式反映;

(三)审计证据能够充分支撑问题性质的,可以采取写实方式表述审计查出的问题线索,如违规决策(或操作)造成损失、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主要问题事实证据充分,但受审计职权或手段所限等原因,在主观动机、接收资金性质等方面难以取得充分证据的,可以在审计定性前使用“涉嫌”二字,如涉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不当获利、涉嫌收受资金等,表明存在相关重大嫌疑。  

第七十条  后续审核、复核、审理环节对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作出重大修改调整的,审计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召开审计组会议讨论落实审核、复核、审理意见并形成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确保审计证据能够支撑修改后的审计结论。

第七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省审计厅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集审计项目档案。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反映的审计成果及其形成过程真实、完整、连续、可追溯。

审计项目产生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所附证据材料(含非问题类事项和未在最终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中反映的其他事项),审计结果文书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审核、复核、审理资料等均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项目归档后形成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等,应当通过按年度建立档案附卷等方式及时补充归档。  

 

第五章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做好审计管辖范围被审计单位的日常研究;

(二)确定审计组成员,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督促审计组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制度,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审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

(四)复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

(五)督促审计组落实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意见;

(六)汇总提炼审计成果;

(七)督促审计整改;

(八)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组织审计项目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和计划管理部门;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第七十三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审计现场靠前指挥,参加审计组会议,对敏感复杂问题找角度、提思路、想办法,做好应对预案,找准突破点,及时解决审计中碰到的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审计现场环节。原则上深入现场靠前指挥的时间占审计现场实施时间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十四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代拟的审计结果文书和上报的审计信息等基础质量负责,确保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报送明显失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不得选择性报送审计证据等资料。  

第七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三)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四)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五)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第七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于拟编发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者复杂疑难事项,应当组织审计组借助问题线索审计证据索引表等工具,标识文稿表述和证据材料的对应关系,梳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使得条理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

第七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全面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报告反映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审计评价、定性定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审计建议、整改要求是否恰当;

(三)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反馈意见;

(四)是否按要求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未在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理由是否适当充分;

(五)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等问题;

(六)审计组提请研究的重大审计事项;

(七)审计报告架构的层次性、问题归集的逻辑性、文字篇幅的精练性;

(八)其他应当审议的重要事项。

对于违纪违法违规类问题,应当重点复核违纪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责任主体、问题性质、问题成因、后果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整改意见等;对于体制机制制度类问题,应当重点复核反映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问题成因、整改意见等;对于影响绩效类突出问题,应当重点复核事实、标准、原因、后果及整改意见;对于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类问题,应当重点复核缺陷情况、后果及整改意见。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督促审计组严格落实复核意见,对于认定审计证据不够充分的审计事项,由审计组组织补充完善审计证据,对落实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在复核中发现存在重要审计事项、分歧严重事项、应下审计决定事项、疑难事项、容错纠错事项、被审计对象承担直接责任事项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请牵头组织部门重点复核、审理部门重点审理。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兼职审理人员,兼职审理人员协助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复核工作、参加厅(局)重大项目审理工作。兼职审理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过3次以上的项目主审。在干部考核中,兼职审理人员的工作得到业务部门和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认可的,在年度干部考核中视同审计项目主审。

第七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复核发现审计事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严重审计质量问题,应当建议停止办理或者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但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核实清楚的,应当建议继续核实;对存在定性定责错误等其他审计质量问题,但不影响认定构成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事实表述、问题定性定责或者反映方式等意见。

采取前款停止办理、不在审计报告反映或者继续核实的审计事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为下级审计机关的,应当经审计业务会审定、主要负责人签发,正式行文向项目立项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和审计信息等。

报送前,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督促审计组检查相关审计项目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是否已按要求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对相关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对反映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要求编制审计证据索引表。  

第八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复核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等,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宜纳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进行处理处罚的;

(三)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特殊、涉密事项不宜公告的。

 

第六章  审理审定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八十二条  审理部门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牵头组织部门复核的基础上,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组织审理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文书;

(二)审理审计信息;

(三)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实施的重点审计项目,由本单位审理部门进行集中审理。

上级审计机关按规定对下级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十三条  审理部门应当把审理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当做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穿透问题本质,精准定性定责。

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审理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质量负责。  

第八十四条  审理部门对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和审计信息按照省审计厅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理和重点审理;对审计报告采取书面审阅与重点问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

(二)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审计事项;

(三)未上报告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复核中删减的重大审计事项;

(四)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部门提请关注的重大事项;

(五)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关注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审理部门对审理的同类审计事项应当横向贯通,确保审理意见标准尺度保持一致。审理发现复核未解决的普遍性、共性审计质量问题的,可以书面反馈牵头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修改。  

第八十五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与牵头组织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充分沟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或者批量审计报告中的共性审计质量问题,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等,在分析关键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基础上,明确问题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做好记录纪要,促进达成共识。审理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会商。

第八十六条  审理部门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遇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审理意见书中提出明确意见。

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进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会议审定意见等。  

第八十七条  审计报告代拟稿经复核审理后,需要增加反映问题或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定性定责、整改要求等作出重大改变且属于加重情形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审定之前补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明确书面反馈时限。

第八十八条  审理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及时反馈;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及时反馈。遇有批量审理任务的,可以增加3个工作日;仍需延长的,应当提出审理计划报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审理部门对于审理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类处理。

牵头组织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审理资料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送审资料标准化清单(样式详见附件7)。送审理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应当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

审理部门在开展审理前,要对送审资料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交接时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未一次性提供所需全部资料的,限期补齐后开展审理。  

第八十九条  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重点项目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在审计现场结束前对重大事项开展现场指导。

第九十条  审理部门坚持以审代训,遇有批量审理任务时,可以抽调兼职审理人员参加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十一条  办公室和“同级审”牵头部门负责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办公室对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进行政策性审核、核改“同级审”牵头部门起草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办公室和“同级审”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相关审计质量标准审核、核改和起草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质量负责。  

第九十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重要高等院校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提交厅(局)党组会审议。会议审议审计报告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一)总体评价意见,重大问题的定性定责、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以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

(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审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需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进行处理的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厅(局)党组会议审议议程: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上述事项,主审作补充汇报;审计机关负责人,计划管理部门、审理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党组会审议意见修改报告。  

第九十三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部门对审理意见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机关分管审理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实施单位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有异议的,由分管实施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报告一般由分管实施单位的负责人主持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遇有重大分歧的,分管实施单位的负责人签发前,应当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召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审计业务会议议程:审计组、牵头组织部门、审理部门分别就分歧事项发表意见;会议参加人员进行讨论;审计组做好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议程: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查出问题定性、责任界定、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牵头组织部门汇报复核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审理部门汇报审理意见、会商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会议参加人员对需要审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审计组做好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章  督促审计整改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整改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健全完善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

审计整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工作流程按照省审计厅有关审计整改督查管理办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十五条 整改督查部门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汇总分析等工作。包括:研究拟订规范管理审计整改督查的有关制度文件;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台账,做好相关统计、复核、分析、报告、督办、考评工作,定期通报整改工作情况;牵头组织开展对以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或专项核查,研究分析整改督查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督查。包括:指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督促其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审核认定,按要求办理整改问题挂号、销号;对牵头组织实施的统一组织项目,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跟踪督促整改责任,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督促检查,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等。

“同级审”牵头部门负责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工作。

审理部门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联络对接,跟踪了解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配合做好审计整改相关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与组织等部门的联络对接,协调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整改工作。  

第九十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做到全口径、全周期规范管理,实现提出要求、建立台账、督促办理、验收销号全流程闭环,确保整改要求科学精准、整改台账完整准确、督促办理及时有力、整改结果真实合规。

有关审计整改工作过程、整改结果的审核依据、结论性意见等应当存档备查,做到整改流程可追溯、整改结果可印证。

同类审计项目同类问题的整改要求和整改结果认定应当处理一致、横向可比。  

第九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分类标准,准确提出审计整改要求,落实全面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并采取下列质量控制措施:

(一)有力有效跟踪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被审计单位和主管机关、单位反馈整改进度、整改结果和调查处理结果,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等规定的时间节点反馈整改结果、整改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以及到期未完成整改问题持续跟踪督促;

(二)严把销号关口。业务部门应当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办法逐项检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反馈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取得合法、适当、充分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实准确认定整改结果,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

(三)及时反馈认定结果。经审核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检查等认定为未实际完成整改的问题或者建议,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单位及时反馈认定结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整改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十八条 整改督查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调查,重点督促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结果真实合规、整改成效巩固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将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党委政府追责问责,推动将审计整改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九十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同级审”牵头部门、整改督查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梳理,形成重大问题清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转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查办或督办。

第一百条 强化重大问题线索移送、查办、反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等承办部门做好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查办工作,把协助办案放在与办理移送问题线索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沟通联系、主动介绍情况,根据需要提供审计资料,选派对问题最熟悉、业务能力最强的审计人员参与案件查办。

业务部门在配合查办、查办情况征求意见等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态度鲜明,充分研究、做好沟通,对于查处情况与审计反映问题存在差异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等有理有据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审计权威。

对于与纪委监委等沟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及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业务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审计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章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

 

第一百〇一条  审计机关通过组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督促审计整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优秀审计组评选等方式,评价审计项目审计质量和相关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一百〇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部门、审理部门和整改督查部门应当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复核、审理、督促审计整改等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审计质量问题的成因、规律和趋势,举一反三,总结提炼审计质量控制思路、技术和方法,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编写审计指南、法规向导、研究报告、审计复核审理案例,以审代训等方式,推动实现共享,为审计一线提供实践指导。

第一百三条  对于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复核、审理、审核环节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审理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办公室“同级审”牵头部门应当及时通报。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审计质量作为本单位通报和对所属部门、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审计质量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组组长、主审、成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牵头组织部门及相关复核人员、审理部门及相关审理人员、“同级审”牵头部门、办公室及相关审核人员违反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不当或者未按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导致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审计组超越审计职责、权限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的;

(四)对审计组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等以及审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据材料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未能有效落实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意见,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七)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问题严重失实的;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六)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除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事项外,审计组主审还应当根据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委托和审计分工,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不当,导致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起草的审计报告与经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组会议决议不一致,导致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未能有效督促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复核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复核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审计组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报送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等明显失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未能有效督促审计组落实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意见,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七)未严格履行督促审计整改责任,严重影响审计成果落实落地的;

(八)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九条  牵头组织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要求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组不报告反映重要问题的;

(四)复核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复核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未能有效落实审理、审定意见,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未严格履行督促审计整改责任,严重影响审计成果落实落地的;

(七)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审理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审理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办公室、“同级审”牵头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审核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审核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部门、审理部门、办公室、“同级审”牵头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审计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控制质效。

第一百一十  县(市)区审计机关在保证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符合本办法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经设区市审计机关同意后,可优化质量控制流程。

第一百一十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苏审发〔2023〕52号)、《江苏省审计厅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厅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核发:010614 点击数:1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